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
發布時間:2024-11-01 09:34:12 作者:包頭熱力
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2021年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次會議主席團公告第二號
2021年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3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鞏固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各項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內蒙古是我國第一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區,具有民族團結的光榮傳統。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線,維護國家統一、加強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維護國家統一,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堅持打牢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思想基礎,堅持依法治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
第五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增進共性、促進一體,尊重差異、包容多樣,引導各族群眾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
第六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以“中華民族一家親、同心共筑中國夢”為總目標,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增強各族群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
第七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做到統一和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作為各民族最高利益,堅持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履行平等義務,共同建設各項事業。
第八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深入踐行守望相助理念,維護社會穩定和邊疆穩固,筑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建設亮麗內蒙古,共圓偉大中國夢,在新時代繼續保持模范自治區的崇高榮譽。
第九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改革開放,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質,推動實現共同富裕,構筑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促進各民族邁進更高水平的文明,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上書寫內蒙古發展新篇章。
第十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弘揚法治精神,依法保障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權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務,依法妥善處理影響民族團結的矛盾糾紛,確保民族事務治理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第十一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應當實行黨委統一領導、人大依法監督、政府全面負責、各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各界積極協同、各族群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科學規劃、統籌實施、全面推進。
第二章 促進中華文化認同和文化傳承
第十二條 深入開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教育,推進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推動理想信念教育常態化,開展黨的民族理論、政策學習宣傳,加強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增強各族群眾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鞏固各族群眾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
第十三條 堅定文化自信,堅守中華文化立場,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不斷增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生命力和影響力。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提升文化保護傳承水平,樹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華文化符號和中華民族形象,構筑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
第十四條 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納入國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會教育,深化中華民族共同體理論研究,引導各族群眾深刻認識中華民族是政治共同體、利益共同體、文化共同體、命運共同體。
第十五條 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常態化,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識教育、藝術體育教育、社會實踐教育,貫穿于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全過程。
第十六條 弘揚中華民族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偉大民族精神。弘揚黨和人民在各個歷史時期形成的偉大奮斗精神。弘揚誠信文化,推進誠信建設。弘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敬業奉獻、扶危濟困、見義勇為、孝老愛親等中華傳統美德,推進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鑒。
第十七條 弘揚吃苦耐勞、一往無前、不達目的絕不罷休的蒙古馬精神,凝聚和激勵各族群眾同心同德、艱苦奮斗、開拓進取,共同守衛祖國北疆,共同創造美好生活。
第十八條 弘揚烏蘭牧騎精神,堅持深入基層、艱苦奮斗、守望相、甘于奉獻的優良傳統,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創造更多具有鮮明時代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揮文化引領風尚、服務人民、服務社會、推動發展的作用。
第十九條 全面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全面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課程,全面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行使用國家統編教材,確保少數民族學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不斷提高各族群眾科學文化素質。尊重、支持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積極推進各民族學生同校共班。
第二十條 加強反映祖國統一、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革命歷史的遺址和文物的保護。充分利用重大歷史事件和中華歷史名人紀念活動、國家公祭儀式、烈士紀念日、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歷史遺跡等,培育愛國主義精神,傳承紅色基因。
第二十一條 實施文藝作品質量提升工程,加強民族團結主題文藝精品創作生產,深化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研究,挖掘整理內蒙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歷史事實,推出具有中華文化底蘊、反映內蒙古特色、融合現代文明、群眾喜聞樂見的作品。大眾傳媒、新興媒體應當創新載體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術,針對不同對象和受眾特點,多渠道、全方位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報道活動。
第二十二條 實施中國傳統村落保護工程,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名人故居保護,做好傳統民居、歷史建筑、農牧業文化遺產、工業遺產、自然遺產保護。
第二十三條 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支持各民族優秀傳統習俗、傳統節慶、傳統藝術、傳統手工藝等的保護和傳承,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繼承中發展,在發展中繼承,促進各民族文化的傳承保護和創新交融。
第二十四條 挖掘整理內蒙古優秀文學、音樂、舞蹈、美術、書法、戲曲、傳統劇目等,加強文物古籍保護、研究、利用,弘揚蘊含其中的民族團結進步思想內涵,做好各民族經典文獻互譯出版工作。
第二十五條 發展民族傳統體育項目,辦好那達慕等傳統體育盛會。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四年舉辦一屆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定期舉辦少數民族體育活動和賽事。
第二十六條 推動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充分利用內蒙古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獨特的民族風情,講好民族團結進步故事,打造精品旅游景區和旅游線路。
第三章 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
第二十七條 圍繞促進民族團結、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堅持走好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服務融入新發展格局,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更為安全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 深度融入共建“一帶一路”,深入落實新時代西部大開發、東北振興、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加強與京津冀交流合作,發揮聯通俄蒙的區位優勢,優化資源要素配置和生產力空間布局,統籌推進自治區東、中、西部形成優勢互補的差異化協調發展新格局。
第二十九條 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積極推動農村牧區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加快發展鄉村產業,優化產業布局,促進農牧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牧民富裕富足。加強農村牧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提高農村牧區飲用水安全保障和道路通暢水平,健全農村牧區物流體系,推進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普及科學知識,因地制宜推進農村牧區廁所改造、生活垃圾處理和污水治理,改善人居環境,推進平安鄉村建設,創新鄉村治理方式,提高鄉村善治水平。
第三十條 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完善農村牧區低收入人口和欠發達地區幫扶機制,健全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發展縣域經濟,推動農村牧區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豐富鄉村經濟業態,增強內生發展動力和活力,確保各族群眾長期穩定增收,推動脫貧地區走向全面振興、共同富裕。
第三十一條 加強邊境地區建設,推進興邊富民、穩邊固邊,充分利用財政、稅收、信貸、用地等政策,支持地區和民族特色產業、生產加工貿易企業、旅游業發展壯大,培育打造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品牌。實施促進邊境地區發展工程,加強邊境城鎮建設。實施守邊固邊工程,完善抵邊城鎮配套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產業平臺設施。
第三十二條 采取經濟補助、環境優化、資源傾斜等措施,支持人口較少民族提高自我發展能力,保護發展人口較少民族特色村鎮,保護傳承人口較少民族傳統產業。
第三十三條 積極參與國家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設,加快形成以公路、鐵路、航空為主體的綜合立體交通網絡,促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健全覆蓋城鄉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適用性、可及性。推行城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一體建設,創新實施文化惠民工程、優質醫療資源擴容下沉工程,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兒童福利設施。加強民族傳統醫藥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民族醫藥公共服務體系,支持中醫藥(蒙醫藥)創新發展和推廣應用。
第三十四條 大力培育提升吸納就業能力,推動多渠道市場就業,通過技能培訓提高各族群眾特別是農牧民就業技能。鼓勵企業吸納當地各族群眾就業。鼓勵各族群眾聯合創業。創造條件提高各族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率,促進各族群眾平等就業、充分就業。
第三十五條 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把草原、森林生態系統保護作為首要任務,堅持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遵循生態系統內在的機理和規律,科學規劃和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工程,建立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落實最嚴格的草原生態保護制度,積極創建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落實國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生態資源和自然資源,促進資源開發利用更多惠及各族群眾。
第四章 民族團結進步創建
第三十六條 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堅持重在平時、重在交心、重在行動、重在基層的理念,按照人文化、實體化、大眾化總要求,全面深入持久開展創建工作,讓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根植各族群眾心靈深處。
第三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規劃,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蘇木鄉鎮、進學校、進連隊、進宗教活動場所、進網絡。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提高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和憲法法律法規的執行力,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務的能力,在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一)堅定政治立場,從大局上謀劃和推進民族工作,制定政策或者開展工作時,充分考慮民族團結進步因素,確保黨的民族政策全面正確貫徹執行;(二)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基礎設施和生活條件,推動自治區與全國同步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三)創新工作機制,推進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建設,組織各族群眾開展類型多樣的主題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各民族文化交融發展與創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第三十九條 支持各類企業將促進民族團結進步融入企業管理和企業文化建設,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范企業創建,履行下列社會責任:(一)積極接納各族群眾就業,維護各族職工合法權益;(二)配置產業、開展社會服務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各族群眾利益;(三)開展扶貧助困、捐資助學、建橋修路等社會公益活動,幫助解決民生問題,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十條 推動社區建立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把民族團結進步創建作為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開展下列工作:(一)構建各族群眾共居、共學、共事、共樂、共享的社區環境,積極引導各族群眾守望相助,和諧共居;(二)加強各民族流動人口服務工作,推動各民族流動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三)協助解決社區各族群眾在住房、就醫、就學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加強法治宣傳、就業指導、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務;(四)倡導移風易俗,樹立文明新風,引導各族群眾相互尊重風俗習慣,積極培育鄰里團結、家庭和美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四十一條 蘇木鄉鎮應當健全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組織機構,落實創建工作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一)將民族團結進步創建融入鄉村振興工作中,推動實現農村牧區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二)加大對轄區內發展相對落后的少數民族聚居嘎查村的支持力度,大力發展優勢特色產業;(三)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滿足各族群眾就業、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社保等需求;(四)加強轄區內居民和流動人口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推動各族群眾共學共事、共同發展;(五)積極開展糾紛排查化解,預防和依法妥善處置各種矛盾糾紛。
第四十二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建立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長效機制,全面加強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開展下列工作:(一)構建課堂教學、社會實踐、家庭教育為一體的民族團結教育平臺,深入開展中國革命歷史教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中國夢教育;(二)開展各民族學生共同參與的文體活動,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入日常學習生活;(三)使用統一規范的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教材,規范課程設置,將民族理論政策納入教職工教育培訓范圍;(四)高等院校應當加強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的研究,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教研活動和課題研究。
第四十三條 發揚擁軍愛民光榮傳統,做好軍地軍民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創建工作,聯合邊防哨所等駐地部隊開展民族團結教育、國防教育和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弘揚愛國守邊精神,完善邊民守邊護邊制度,加大護邊員保障力度,改善邊民生產生活條件,打牢守邊固邊的民族團結基礎,共同守衛祖國北疆。
第四十四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應當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積極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維護民族團結、祖國統一、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二)堅持愛國愛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三)挖掘教義教規中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符合民族團結進步要求的闡釋;(四)加強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的愛國主義教育、法治教育、國情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
第四十五條 拓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網絡空間,建設好網上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一)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發展壯大網上輿論陣地,推進“互聯網+民族團結”行動,充分運用網絡新媒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加快構建全媒體宣傳、全業態傳播、全平臺覆蓋的網絡宣傳工作格局;(二)主流新媒體平臺應當開設民族團結進步專欄、專題,構建高質量內容產出機制,發揮好陣地優勢、傳播優勢,打造影響力大、覆蓋面廣的權威融媒體作品,更好凝聚群眾、引導群眾;(三)鼓勵互聯網媒體、互聯網企業、網民積極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活動,為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營造輿論氛圍;(四)機關、企業、學校、社區應當充分利用網絡資源,建立網上民族團結進步論壇,通過網絡平臺宣傳黨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團結進步事跡;(五)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健全網絡輿情引導機制,及時發現和制止網絡平臺中出現的破壞民族團結、不利于邊疆穩定及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言論,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各種錯誤觀點。
第四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示范單位建設綜合測評指標,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示范區、示范單位建設綜合測評指標,制定具體措施。
第四十七條 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典型培養樹立工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評選表彰活動。自治區人民政府每五年召開一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對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八條 深化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每年五月為全區民族政策宣傳月,五月最后一周為民族法治宣傳周;每年九月為全區民族團結進步活動月。
第五章 加強社會協同
第四十九條 各族群眾應當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共建共享和諧美好的社會環境和生活氛圍。
第五十條 各級群團組織應當發揮群眾工作優勢,創造性地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營造全社會共同推動民族團結進步的氛圍。工會應當發揮聯系各族職工的橋梁紐帶作用,積極開展職工群眾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發揮引領青少年的作用,團結青年、凝聚青年、帶領青年積極投身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在青少年中廣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實踐活動。婦女聯合會應當發揮婦女在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獨特作用,教育引導各族婦女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積極作為。
第五十一條 鼓勵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民族團結進步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五十二條 家庭應當在民族團結進步中發揮積極作用,把民族團結進步思想融入家教、家風,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影響、相互教育、相互促進。
第五十三條 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美術館、紀念館、少年宮等公共文化場所,應當做好體現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工作。公園、廣場、機場、車站、旅游景區應當展示體現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宣傳教育內容。
第五十四條 禁止在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影視、網絡等載體以及地域名稱、企業名稱、品牌商標、廣告信息等方面出現否定中華民族共同體、詆毀民族風俗習慣、損害民族尊嚴、傷害民族感情等影響民族團結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團結的言論;不得收集、制作、提供、傳播不利于民族團結的信息;不得實施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防范和打擊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七條 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應當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第五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建立和完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長效機制,統籌協調民族團結進步工作重大事項。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相關工作。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工作。
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民族團結進步的法治宣傳教育,將民族團結進步有關法律法規列入普法規劃,完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引導公民知法、守法。
第六十一條 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穩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供法治保障。
第六十二條 有立法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立法權限加強民族工作立法,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務水平。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通過開展對民族團結進步有關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聽取同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專題詢問等方式,加強對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監督。各級人大代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帶頭擁護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帶頭做好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為促進全區民族團結進步事業貢獻力量。
第六十三條 加強各民族干部和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培養、選拔和任用掌握黨的民族理論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踐行民族團結的干部。加大對各民族各類雙語人才特別是雙語教師、雙語法官、雙語檢察官的培養、選拔力度。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工作人員時,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
第六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重大突發事件預警、應急處置機制,預防和化解各類影響民族團結的矛盾和糾紛。
第六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民族團結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影視、網絡等載體以及地域名稱、企業名稱、品牌商標、廣告信息等方面出現否定中華民族共同體、詆毀民族風俗習慣、損害民族尊嚴、傷害民族感情內容的;(二)散布不利于民族團結言論,收集、制作、提供、傳播不利于民族團結信息,實施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行為的;(三)實施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的。
第六十八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整改期間不得參加各級各類先進集體評選;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同時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對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造成嚴重影響的;(三)不及時處理、化解本單位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矛盾糾紛,出現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群體性事件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
第六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